(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县房地产开发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发项目和参加与土地转让的招投标;会同发改委、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和下达商品房计划;参与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基准价。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资质的审批及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会同物价部门管理房屋租金及商品房价格的测定、非住宅租金调整。
(四)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和小区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手续、颁发房地产产权证书;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置换、继承、赠与等管理。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分配;承担全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承担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对全县白蚁防治、房地产中介、价格评估、房屋测绘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各项统计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