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
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年4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县城规划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的县城规划区内享受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三、单套实际成交价格在3000元/平方米(含3000元/平方米)以下。
特此公告
星子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