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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

2012年02月29日 17:57  来源:

 

关于调整县城规划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

 

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年41日开始执行新的县城规划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后的县城规划区内享受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三、单套实际成交价格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

特此公告

 

                      星子县房地产管理局

                          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