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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县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04月07日 15:59  来源:星子县人民政府

星子县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星子县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星子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有1年以上南康镇、白鹿镇属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度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无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特困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廉租住房:

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经县委、县政府认可的经济和住房困难的烈属家庭;

棚户区改造中未享受安置楼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七条  廉租住房申报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星子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⑵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

⑶现有住房情况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⑷孤、老、病、残、烈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⑸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拆迁协议;

⑹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南康镇政府复核。

第九条  南康镇政府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公示七天,公示期内有异议者,由南康镇政府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将材料报县房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县房管部门收到材料后,1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房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管部门予以造册建档确定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房管部门采取摇号方式分配房源。未中签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可优先摇号予以解决。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管、民政等有关部门申报,民政、房管部门要及时互通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核准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县房管部门下发《星子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社区将《入住通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应接到《入住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廉租住房退出有关规定;

(九)其他约定。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已入住廉租住房的住户,由廉租住房所在地的社区配合县房管局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县房管局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有关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或标准。

第十六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应在每年331日前向所在社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填报《廉租住房租赁年度审核表》。

所在社区和南康镇政府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后,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分别报送县房管局。

县房管局应根据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者收回廉租住房外,依法收缴其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所获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城镇低收入标准的;

(四)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标准的;

(五)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房管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租金按本县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房管局给予警告,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廉租住房受理、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星子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