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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2年05月23日 10:42  来源: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凭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80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依法依规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经研究,现将关于做好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贯彻落实

1、充分认识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意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内容,进行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有利于规范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创造健康、规范的市场环境,确保社会稳定,有利于带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加强对住建部二00年十二月一日颁布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房屋租赁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租赁管理所要制订宣传计划、突出宣传重点,将房屋租赁登记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良好环境。

3、加强领导,将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关单位领导要具体负责,确保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二、依法办事,严格程序

商品房屋非住宅登记备案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工作基础薄弱,各相关单位既要严格依法依规,又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防止各自为政,推诿扯皮。局产权交易中心在办理非住宅抵押登记业务时,必须凭房屋租赁管理所开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证明》(样本附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租赁管理在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证明》时必须认真审核其是否存在租赁行为,租赁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严肃纪律,强化服务

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定进行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坚决禁止不作为或乱作行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不良现象,要提高办事效率,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推进商品房屋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正常开展。